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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发生法定纳税义务后,按照税法或税务机关相关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在申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及应缴税款的法律行为。
一、纳税申报的主要方式
纳税申报方式主要分为: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申报(简称“上门申报”)、电子网上申报两种。
二、申报方式的选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邮寄申报或电子申报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采用电子申报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三、申报期限
各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由各征管局根据各税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纳税期限等税收征管事项通知(或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四、不同申报方式实际申报日期的确定方法
如属上门申报,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实际受理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电子申报以税务机关收到电子申报数据的时间为实际申报日期。
五、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否则按逾期申报处理。主管税务机关会在5天内查明核实;经核准延期申报的,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六、纳税人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停止纳税申报。
1、经批准办理税务停业手续的纳税人,可于税务机关批准停业的次月起停止纳税申报;停业期满复业的,应于复业后的次月恢复纳税申报。
2、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于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后的次月起停止纳税申报;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期间发生应税义务,有应纳税款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次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已进入破产程序的纳税人,破产清算期间可停止纳税申报,清算期间发生应税义务,有应纳税款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次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4、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停止纳税申报的其他情形。
七、注意事项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可以对纳税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如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限期缴纳。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不进行纳税申报,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并在税务征管软件对企业作出相应的税务锁定。
4、纳税人如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即构成偷税行为。对纳税人的偷税行为,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按照规定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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